(2015)定法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188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款项57600元均于2015年12月30日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620元由马某承担,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卜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