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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邢文峰与山东华信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文峰,山东华信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273-2号申请执行人��文峰,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商河县被执行人山东华信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洪涛,经理。申请执行人邢文峰与被执行人山东华信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市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华信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除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车辆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车辆在短时间内无法变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市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