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昌民初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钟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211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118号原告:钟某某,女,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告:肖某某,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伯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