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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执字第3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陈小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陈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342-1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1999年1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小青,女,1985年9月2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九中民一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陈小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陈小青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小青银行存款人民币22923.59元。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龙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沈图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