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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4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霞与张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33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找到,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强唤霞代理审判员  王 进人民陪审员  倪志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白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