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郑轶与徐磊、徐飞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轶,徐磊,徐飞,郑慧慧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151号原告:郑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勋波,浙江泓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宁春芳。被告:徐磊。被告:徐飞。被告:郑慧慧。原告郑轶诉被告徐磊、徐飞、郑慧慧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郑轶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轶撤回对被告徐磊、徐飞、郑慧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郑轶负担(已预缴)。审 判 长 龚予红代理审判员 汪 佳人民陪审员 刘美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秦登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