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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3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春元诉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元,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3639号原告刘春元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晟镇委托代理人孙洪文委托代理人王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元诉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历 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冰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