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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723号原告王某甲,住定州市。被告王某乙,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江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姜景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