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723号原告王某甲,住定州市。被告王某乙,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江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姜景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