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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良佐与鞍山流体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良佐,鞍山流体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342号原告:赵良佐被告:鞍山流体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达到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福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赵良佐诉被告鞍山流体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因原告自愿,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良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审 判 员  庞晓林代理审判员  李瑞颖代理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畅诚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