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涉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江文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李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