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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占波与邢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波,邢少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202号原告:李占波被告:邢少彬原告李占波诉被告邢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地址,且原告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其它联系方式,无法送达。被告身份信息提供不全面,据此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被告。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明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