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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0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孙红霞与李照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红霞,李照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104-2号申请执行人孙红霞,女,1988年10月17日生。被执行人李照银,男,1987年6月25日生。关于孙红霞与李照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照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判决被告李照银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孙红霞各项损失82060.51元,并承担诉讼费3173元),申请人孙红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照银名下有牌号为豫BL66**小型轿车一辆,但由于并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暂时无法拍卖、变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孙红霞的意见,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安审判员  张 茜审判员  张相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睿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