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执字第3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张敬如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执字第322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冬梅,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干部。被执行人张敬如,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张敬如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4)顺执字第43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3)第40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决定》。该行政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借故拒绝履行行为义务。因此,本院预依法雇佣他人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先予垫付。可申请执行人则以现在不具备垫付能力为由,不予垫付,并表示如果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借故拒绝履行行为义务,人民法院应依法雇佣他人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先予垫付,可申请执行人则以现在不具备垫付能力为由,不予垫付,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3)第40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具备垫付雇佣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能力时,有权依法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玉明审 判 员 薛 祥代理审判员 麦育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董美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