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孙松林与山东硕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松林,山东硕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00267号原告:孙松林,男,1964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代理人:鲍志纯、郭宏洋,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硕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庞思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松林与被告山东硕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松林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硕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松林撤回对被告山东硕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审��员周邦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一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