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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南宁某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张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某润滑油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南宁某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董事长。担保人熊某。被告张某。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西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其担保物,并请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为其担保。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出具了保单保函,表示自愿为解除对担保人熊某名下用于担保的坐落于南宁市金浦路X号某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的查封的申请作担保。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保函期限: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经本院审查认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提供的担保保单保函足以赔偿造成被告的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熊某名下用于担保的坐落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X号某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的查封。审判员  卓中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