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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曹玉英与魏勇、陈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玉英,魏勇,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曹玉英。被执行人魏勇。被执行人陈红。曹玉英与魏勇、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淮法民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魏勇、陈红应在2015年1月30日前归还曹玉英借款本金36万元,如不能归还魏勇、陈红自愿以每月按2%利率来计算利息,从2014年1月10日开始计算利息至还清时止,本案案件受理费3935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魏勇、陈红承担。曹玉英因被执行人魏勇、陈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对被执行人魏勇、陈红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已对魏勇、陈红所有的已抵押的两套住房进行了查封,其中万达广场小区的一套房屋已在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院已向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房屋拍卖后的余额。此外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卷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并已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其抵押的房屋拍卖后的余额进行提取。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查封的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淮法民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已抵押的房屋评估、拍卖程序完成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龚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