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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与房县大禹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房县大禹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房县支行”)。代表人宋和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房县大禹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禹公司”)。代表人潘万明,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张小琴,市民。本院在执行工商银行房县支行与大禹公司、张小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大禹公司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还债,被执行人张小琴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十堰中民二终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华礼审判员  龚光杰审判员  戢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谢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