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宛民初字第506号原告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人民路嘉禾尚都508、509号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7422672-3法定代表人关超,任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张成、何明,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西峡县民营生态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060724-4法定代表人李耀峰,任董事长职务。被告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西峡县丁河镇奎文村312国道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56725672-8法定代表人黄艳会,任总经理职务原告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哪吒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成、何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2014年8月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和出借人张庆满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18‰,由原告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提供担保。同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分别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和《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由原告为第一被告向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由第二被告向原告提供担保,承担原告因履行保证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周贵西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合同履行期间,第一被告向出借人支付了5个月的借款利息,但合同到期后,第一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原告只好承担起保证人的责任,替第一被告向出借人归还本金10万元及一个月利息1800元,出借人张庆满的债权现已由原告清偿完毕。2、2014年8月1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和出借人周贵西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万元,期限为5个月,月利率为20‰,由原告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提供担保。同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分别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和《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由原告为第一被告向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由第二被告向原告提供担保,承担原告因履行保证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周贵西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合同履行期间,第一被告按月向出借人支付了借款利息,但合同到期后,第一被告未按��定归还本金,原告只好承担起保证人的责任,替第一被告向出借人归还本金20万元,出借人周贵西的债权现已由原告清偿完毕。3、2014年8月1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和出借人李新华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3万元,期限为5个月,月利率为20‰,由原告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提供担保。同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分别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和《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由原告为第一被告向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由第二被告向原告提供担保,承担原告因履行保证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合同签订后,出借人李新华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合同履行期间,第一被告按月向出借人支付了借款利息,但合同到期后,第一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原告只好承担起保证人的责任,替第一被告向出借人归还本金23万元,出借人李新华的债权现已由原告清偿完毕。4、2014��8月1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和出借人杨威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万元,期限为5个月,月利率为18‰,由原告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提供担保。同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分别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和《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由原告为第一被告向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由第二被告向原告提供担保,承担原告因履行保证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合同签订后,出借人杨威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合同履行期间,第一被告按月向出借人支付了借款利息,但合同到期后,第一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原告只好承担起保证人的责任,先代替第一被告支付了一个月逾期利息9000元,后又替第一被告向出借人偿还了本金50万元;出借人杨威的债权现已由原告清偿完毕。原告认为,第一被告作为借款人,理应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原告替被告偿还债务后,依法取得追���权,被告应当偿付原告垫付的本金并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第二被告应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因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贵院,请求为: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本金103万元及利息10800元;2、判令第一被告自2015年1月18日起按本金43万元并按日万分之七的利率支付代偿利息至款还清之日止,并按此利息的60%支付违约金;3、判令第一被告自2015年1月5日起按本金10万元并按日万分之七的利率支付代偿利息至款还清之日止,并按此利息的60%支付违约金;4、判令第一被告自2015年2月18日起按本金509000元并按日万分之七的利率支付代偿利息至款还清之日止,并按此利息的60%支付违约金;5、第一被告支付原告聘请律师费用31224元;(1-5项总计1072024元)6、第二被告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南阳金恒丰商贸有���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杨威身份证、借据、承诺书、借款担保合同、郑州银行转款单、收条,二张工商银行回单,证明第一被告借款及原告代替第一被告偿还借款的事实,本金50万元,期限5个月(2014年8月19日至2015年1月18日),月息1.8%。2、李新华身份证、借据、承诺书、借款担保合同、建设银行转款单、收条,二张工商银行回单,证明第一被告借款及原告代替第一被告偿还借款的事实,本金23万元,期限5个月(2014年8月19日至2015年1月18日),月息2%。3、周贵西身份证、借据、承诺书、借款担保合同、收条,一张工商银行回单,证明第一被告借款及原告代替第一被告偿还借款的事实,本金20万元,期限5个月(2014年8月19日至2015年1月18日),月息2%。4、张庆满身份证、借据、承诺书、借款担保合同、建行转账凭条、收条���一张工商银行回单,证明第一被告借款及原告代替第一被告偿还借款的事实,本金10万元,期限6个月(2014年8月6日至2015年2月5日),月息1.8%。5、第二被告出具的合同编号为:反保字2014第0804号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二被告出具的合同编号为:反保字2014第0805号反担保保证合同,证明第二被告具有偿还的义务。6、原告出具的合同编号为:委字2014第0804号与第委字第0805号委托担保合同,证明原告代替杨威、李新华、周庆西及张庆满偿还借款的依据。7、第一被告向部分出借人偿还利息的凭证,共计六张,合计154200元,证明借款属实。8、律师费凭证,共计四张,合计31224元,证明原告聘用律师的费用。被告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4日经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宛城分局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壹佰万圆整,经营范围商品信息咨询,金银首饰销售*。2014年8月6日,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委字2014第0804号,内容为:“…甲方拟向他人融资借款,委托乙方提供担保并办理相关事宜,甲乙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担保的债权人、金额、期限: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担保总金额为100万元(其中:6月期限的100万元),乙方担保的具体债权人、金额、期限在甲方、乙方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中予以群定。第二条管理咨询费用1、甲方自愿按申请借款担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支付担保费和评审费,经乙方认可后,具体数额由乙方以《管理咨询费用清单》方式通知甲方。若经乙方初评终止该项目,评审费按每件78000元收取。2、甲方实际支付数以乙方开出的收据为准,预收的费用多退少补。…第十一条本合同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引起诉讼,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14年8月6日,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反保字2014第0804号,内容:“…借款人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因第1项原因(1、申请银行贷款或其他借款),委托乙方向债权人提供信用担保,借款人委托乙方担保的主债权人为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总金额为100万元、期限6个月。为此,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保证反���保范围1、乙方履行上述“主债权合同”项下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借款本金、利息;2、借款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3、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及评估费等)。第二条反担保保证方式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甲方和物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期间反担保保证期间为二年,反担保保证期间自乙方履行上述“主债权合同”项下保证义务之日起算。在反担保保证期间内,若发生允许主债务人延期付款的,甲方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间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的起算日为延期后的第二天。…第九条合同争议解决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宛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署地:南阳��嘉合尚都508室。…”。2014年8月19日,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委字2014第0805号,内容为:“…甲方拟向他人融资借款,委托乙方提供担保并办理相关事宜,甲乙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担保的债权人、金额、期限: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担保总金额为157万元(其中:5月期限的157万元),乙方担保的具体债权人、金额、期限在甲方、乙方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中予以群定。第二条管理咨询费用1、甲方自愿按申请借款担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支付担保费和评审费,经乙方认可后,具体数额由乙方以《管理咨询费用清单》方式通知甲方。若经乙方初评终止该项目,评审费按每件102050元收取。2、甲方实际支付数以乙方开出的收据为��,预收的费用多退少补。…第十一条本合同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引起诉讼,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14年8月19日,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反保字2014第0805号,内容:“…借款人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因第1项原因(1、申请银行贷款或其他借款),委托乙方向债权人提供信用担保,借款人委托乙方担保的主债权人为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总金额为157万元、期限5个月。为此,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保证反担保范围1、乙方履行上述“主债权合同”项下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借款本金、利息;2、借款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3、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及��估费等)。第二条反担保保证方式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甲方和物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期间反担保保证期间为二年,反担保保证期间自乙方履行上述“主债权合同”项下保证义务之日起算。在反担保保证期间内,若发生允许主债务人延期付款的,甲方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间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的起算日为延期后的第二天。…第九条合同争议解决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宛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署地:南阳市嘉合尚都508室。…”。2014年8月6日,张庆满作为甲方(出借人),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借款人),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丙方(保证人),三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编号:JHF保字2014第0804号,内容为:“…乙方向甲方借款并委托丙方担保,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借款金额、期限借款金额壹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借款金额、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借款利率、利息借款月利率为18‰。计息方式为:自款项交付之日起,按月结息,每期利息1800元(结息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借款到期结清所欠本息及其他款项。…第四条担保约定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方出具《承诺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人违约而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六个月。第五条反担保约定乙方提供的反担保另行签订有关合同。第六条付款、还款方式在乙方提供的反担保人与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并按反担保合同约定履行公证或抵(质)押登记等手续后三日内,丙方通知甲方向乙方交付借款。出借人按照合同约定将资金交付于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乙方还款和结息时将资金交付于出借人指定的账户:借款人指定的收款银行账号借款人指定的收款人薛洁银行账号6227002590450229175开户银行西峡县支行建行;出借人指定的收款银行账号:出借人指定的收款人张庆满银行账号6217002590001439506开户行社旗县支行建行。…第八条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两日向借款人交付资金,应按合同出借金额的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向丙方支付出借金额百分之三的违约金;超过五天仍未出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无需通知各方,其他方为该合同已经支出的评估、抵(质)押、公证等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如给合同其他各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未能按丙方要求退回《承诺函》、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的,按出借金额的百分之三向丙方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按乙、丙双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引发诉讼的,由败诉方负担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文印费及差旅费等。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本合同自三方当事人共同签章(或字)并由丙方加盖骑缝章后生效。本合同至借款人付清本金、利息及所有其他相关费用之日终止。第十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丙方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向张庆满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承诺书��敬的张庆满女士:你在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8月6日签订的编号为2014年借字第0804号的借款/担保合同中参与出资,实际出资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期限6个月利率为18‰,由我公司为你提供如下担保:一、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二、借款/担保合同到期若融资人不能按期偿还,由我公司于到期后三日内无条件代为偿还本金、利息和滞纳金。三、本保证自我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后生效。担保人: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超签发日期2014年8月6日”。同日,张庆满通过建设银行向薛洁转账100000元,同日,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向张庆满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据今已借到出借人张庆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6日至2015年2月5日止,月利率18‰。作为债务人全面了解本《借据》的法律意义与后果,在此承诺:1、���款人有义务按本《借据》及《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如数偿还借款本息。2、本借款人履行与《借据》相关的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因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未偿还张庆满的借款,2015年2月5日,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关超的私人账户在工商银行向张庆满转账100000元。2015年2月5日,张庆满向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书写收条一份,内容为:“收条收到金恒丰汇款100000元,本次本资利息全清。张庆满2015.2.5”。2014年8月19日,杨威作为甲方(出借人),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借款人),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丙方(保证人),三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编号:JHF保字2014第0805号,内容为:“…乙方向甲方借款并委托丙方担保,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借款金额、期限借款金额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5个月,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1月18日止。借款金额、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借款利率、利息借款月利率为18‰。计息方式为:自款项交付之日起,按月结息,每期利息9000元(结息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借款到期结清所欠本息及其他款项。…第四条担保约定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方出具《承诺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人违约而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六个月。第五条反担保约定乙方提供的反担保另行签订有关合同。第六条付款、还款方式在乙方提供的反担保人与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并按反担保合同约定履行公证或抵(质���押登记等手续后三日内,丙方通知甲方向乙方交付借款。出借人按照合同约定将资金交付于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乙方还款和结息时将资金交付于出借人指定的账户:借款人指定的收款银行账号借款人指定的收款人薛洁银行账号6227002590450229175开户银行西峡县支行建行;出借人指定的收款银行账号:出借人指定的收款人杨威银行账号6217002430016354699开户行建行郑州宝龙城市广场支行。…第八条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两日向借款人交付资金,应按合同出借金额的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向丙方支付出借金额百分之三的违约金;超过五天仍未出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无需通知各方,其他方为该合同已经支出的评估、抵(质)押、公证等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如给合同其他各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未能按丙方要求退回《承诺函》、本合同及相关附件��,按出借金额的百分之三向丙方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按乙、丙双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引发诉讼的,由败诉方负担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文印费及差旅费等。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本合同自三方当事人共同签章(或字)并由丙方加盖骑缝章后生效。本合同至借款人付清本金、利息及所有其他相关费用之日终止。第十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丙方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向杨威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承诺书尊敬的杨威先生:你在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8月19日签订的编号为2014年借字第0805号的借款/担保合同中参与出资,实际出资金额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期���5个月利率为18‰,由我公司为你提供如下担保:一、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二、借款/担保合同到期若融资人不能按期偿还,由我公司于到期后三日内无条件代为偿还本金、利息和滞纳金。三、本保证自我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后生效。担保人: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超签发日期2014年8月19日”。同日,杨威通过郑州银行向薛洁转账500000元,同日,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向杨威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据今已借到出借人杨威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19日至2015年1月18日止,月利率18‰。作为债务人全面了解本《借据》的法律意义与后果,在此承诺:1、借款人有义务按本《借据》及《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如数偿还借款本息。2、本借款人履行与《借据》相关的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因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未偿还杨威的借款,2015年2月27日、3月19日,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关超的私人账户在工商银行卡向杨威转账500000元。2015年2月27日,杨威向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书写收条一份,内容为:“收条今收到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编号2014借字第0805号借款合同到期本金伍拾万元整。至此本息两清。杨威2015年2月27日”。2014年8月19日,李新华作为甲方(出借人),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借款人),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丙方(保证人),三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编号:JHF保字2014第0805号,内容为:“…乙方向甲方借款并委托丙方担保,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借款金额、期限借款金额贰拾叁万元整,借款期限为5个月,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1月18日止。借款金额、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借款利率、利息借款月利率为20‰。计息方式为:自款项交付之日起,按月结息,每期利息4600元(结息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借款到期结清所欠本息及其他款项。…第四条担保约定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方出具《承诺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人违约而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六个月。第五条反担保约定乙方提供的反担保另行签订有关合同。第六条付款、还款方式在乙方提供的反担保人与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并按反担保合同约定履行公证或抵(质)押登记等手续后三日内,丙方通知甲方向乙方交付借款。出具人按照合同约定将自己交付于借���人指定的账户,乙方还款和结息时将自己交付于出借人指定的账户:借款人指定的收款银行账号借款人指定的收款人薛洁银行账号6227002590450229175开户银行西峡县支行建行;出借人指定的收款银行账号:出借人指定的收款人李新华银行账号5240942590350007开户行建行建设路。…第八条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两日向借款人交付资金,应按合同出借金额的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向丙方支付出借金额百分之三的违约金;超过五天仍未出具的,本合同自动解除无需通知各方,其他方为该合同已经支出的评估、抵(质)押、公证等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如给合同其他各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未能按丙方要求退回《承诺函》、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的,按出借金额的百分之三向丙方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按乙、丙双方签订的《委托担���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引发诉讼的,由败诉方负担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文印费及差旅费等。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本合同自三方当事人共同签章(或字)并由丙方加盖骑缝章后生效。本合同至借款人付清本金、利息及所有其他相关费用之日终止。第十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丙方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向杨威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承诺书尊敬的李新华先生:你在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8月19日签订的编号为2014年借字第0805号的借款/担保合同中参与出资,实际出资金额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期限5个月利率为20‰,由我公司未你提供如下担保:一、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二、借款/担保���同到期若融资人不能按期偿还,由我公司于到期后三日内无条件代为偿还本金、利息和滞纳金。三、本保证自我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后生效。担保人: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超签发日期2014年8月19日”。同日,李新华通过建设银行向薛洁转账230000元,同日,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向李新华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据今已借到出借人李新华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19日至2015年1月18日止,月利率20‰。作为债务人全面了解本《借据》的法律意义与后果,在此承诺:1、借款人有义务按本《借据》及《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如数偿还借款本息。2、本借款人人履行与《借据》相关的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因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未偿还李新华的借款,2015年1月22日,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关超的私人账户在工商银行卡��李新华转账230000元。2015年1月18日,李新华向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书写收条一份,内容为:“收条今收到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编号2014借字第0805号借款合同到期本金贰拾叁万元整。李新华2015年1月18日”。2014年8月19日,周贵西作为甲方(出借人),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借款人),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丙方(保证人),三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编号:JHF保字2014第0805号,内容为:“…乙方向甲方借款并委托丙方担保,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借款金额、期限借款金额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5个月,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1月18日止。借款金额、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借款利率、利息借款月利���为20‰。计息方式为:自款项交付之日起,按月结息,每期利息4000元(结息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借款到期结清所欠本息及其他款项。…第四条担保约定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方出具《承诺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人违约而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六个月。第五条反担保约定乙方提供的反担保另行签订有关合同。第六条付款、还款方式在乙方提供的反担保人与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并按反担保合同约定履行公证或抵(质)押登记等手续后三日内,丙方通知甲方向乙方交付借款。出具人按照合同约定将自己交付于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乙方还款和结息时将自己交付于出借人指定的账户:借款人指定的收款银行账号借款人指定的��款人薛洁银行账号6227002590450229175开户银行西峡建行;出借人指定的收款人周贵西,出借人指定的收款银行账号6227002590720127670开户行建行天山路。…第八条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两日向借款人交付资金,应按合同出借金额的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向丙方支付出借金额百分之三的违约金;超过五天仍未出具的,本合同自动解除无需通知各方,其他方为该合同已经支出的评估、抵(质)押、公证等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如给合同其他各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未能按丙方要求退回《承诺函》、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的,按出借金额的百分之三向丙方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按乙、丙双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引发诉讼的,由败诉方负担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文印费及差���费等。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本合同自三方当事人共同签章(或字)并由丙方加盖骑缝章后生效。本合同至借款人付清本金、利息及所有其他相关费用之日终止。第十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丙方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向杨威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承诺书尊敬的周贵西先生:你在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8月19日签订的编号为2014年借字第0805号的借款/担保合同中参与出资,实际出资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期限5个月利率为20‰,由我公司未你提供如下担保:一、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二、借款/担保合同到期若融资人不能按期偿还,由我公司于到期后三日内无条件代为偿还本金、利息和滞纳金。三、本保证自我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后生效。担保人: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超签发日期2014年8月19日”。同日,周贵西通过建设银行向薛洁转账200000元,同日,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向周贵西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据今已借到出借人周贵西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19日至2015年1月18日止,月利率20‰。作为债务人全面了解本《借据》的法律意义与后果,在此承诺:1、借款人有义务按本《借据》及《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如数偿还借款本息。2、本借款人人履行与《借据》相关的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因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未偿还周贵西的借款,2015年1月22日,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关超的私人账户在工商银行卡向周贵西转账200000元。2015年1月18日,周贵西向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书写收条一份,内容为:“收条今收到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编号2014年借字第0805号借款合同到期本金贰拾万元整。周贵西2015年1月18日”。后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向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及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催要代偿还借款未果,委托至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向该所支付31224元律师费,并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一、张庆满、李新华、杨威、周贵西分别与被告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被告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及被告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之处,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与享有自己的权利。二、张庆满、李新华、杨威、周贵西分别出借给被告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元、230000元、500000元、200000元,后被告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约偿还上述借款,原告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分别向张庆满、李新华、杨威、周贵西偿还人民币100000元、230000元、500000元、200000元,现原告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向被告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追偿,被告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偿还1030000元。被告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的反担保人,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向张庆满、李新华、杨威、周贵西支付了相关利息,因此,其请求的利息部分,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四、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律师费的负担进行了明确约定,且原告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关的律师费发票,因此,被告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关的律师费3122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现金1061224元。二、被告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南阳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48元,由被告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立审判员 李林峰审判员 李铭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