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连永与被执行人杨春生、谢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连永,杨春生,谢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207号申请人:胡连永,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辽中县人,现住辽中县茨于坨镇四委。被执行人:杨春生,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辽中县人,现住辽中县潘家堡镇于家台村。被执行人:谢冰,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辽中县人,现住辽中县茨于坨镇三委。申请人胡连永与被执行人杨春生、谢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民三初字36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民三初字36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孙玉杰执行员 : 于 泳执行员 :喜恒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相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