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关支行与济宁逸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某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关支行,济宁逸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某甲,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关支行。被执行人济宁逸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杜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执字第4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姜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