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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闫桂珍诉陶昶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598号原告闫桂珍,女,1963年3月19日出生,满族,霍煤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陶昶,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了闫桂珍诉陶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闫桂珍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闫桂珍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闫桂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原告已预交),由闫桂珍负担。审判员  包淑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