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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卢铁刚、王浩宇、松原市吉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铁刚,王浩宇,松原市吉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民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卢铁刚。申请执行人王浩宇。被执行人松原市吉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组织机构代码66425829-0。法定代表人李福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松原仲裁委员会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松仲经裁字第288号裁决书,于2014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松原市吉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立即协助申请执行人卢铁刚将其所购买的房屋更名过户至卢铁刚(身份证号码220722197511216217)名下;立即协助申请执行人王浩宇将其所购买的房屋更名过户至王浩宇(身份证号码220502198510250411)名下;立即协助申请执行人卢铁刚、王浩宇将其所购买的房屋更名过户至王浩宇(身份证号码220502198510250411)、卢铁刚(身份证号码220722197511216217)名下,并承担执行费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松民执字第6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松原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将申请执行人卢铁刚所购买的位于宁江区沿江街吉源小区222幢101号、102号、301号、302号、303号、304号、305号、401号、402号、403号、404号、405号、501号、502号、503号、504号、505号房屋更名过户至卢铁刚(身份证号码220722197511216217)名下;将申请执行人王浩宇所购买的位于宁江区沿江街吉源小区222幢103号、104号、306号、307号、308号、309号。310号、406号、407号、408号、409号、410号、506号、507号、508号、509号、510号房屋更名过户至王浩宇(身份证号码220502198510250411)名下;将申请执行人卢铁刚、王浩宇所购买的位于宁江区沿江街吉源小区222幢-1层-101号更名过户至王浩宇(身份证号码220502198510250411)、卢铁刚(身份证号码220722197511216217)名下。现松原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已经协助完毕。申请执行人卢铁刚、王浩宇自愿承担执行费82004.14元,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原仲裁委员会(2014)松仲经裁字第28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景坤审判员  任旭明审判员  王伟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大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