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初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沈维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维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1305号原告沈维平,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沈维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维平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维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维平负担。审判员 张成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吕佳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