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化早与被告黄秋凤、第三人唐思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1193号原告张化早,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文吉,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秋凤,女,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晓洪,怀化市鹤城区鹤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唐思银,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化早与被告黄秋凤、第三人唐思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化早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化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1元,减半收取1575.5元,由原告张化早负担。审 判 长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朱达和人民陪审员 陈新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