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何华与汤结梅、许建章、毕天沛、许敏静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华,汤结梅,许建章,许敏静,毕天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2571号申请执行人:何华,住湖北省大悟县。被执行人:汤结梅,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许建章,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许敏静,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毕天沛,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何华与被执行人汤结梅、许敏静、毕天沛、许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炭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汤结梅、许敏静、毕天沛、许建章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32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查明查明被执行人汤结梅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桂花路61号B2栋1302房已由本院另案[(2014)穗花法执字第2180号]查封并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查明被执行人汤结梅名下有号牌为粤A×××××及粤A×××××汽车已由本院档案查封;查明被执行人许敏静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花都永发路3号花都雅居乐花园(扩展)(自编19座)1502房(预售登记)已由本院另案[(2014)穗花法执字第4285号]查封并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并依法提交评估、拍卖,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上述房产另案处理期间,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25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文秀执行员 水 翔执行员 李 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