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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5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520号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桂明,肇庆市臻达真空科技有限公司,陈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520-1号申请执行人:何桂明,男,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肇庆市臻达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陈国敏,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桂明与被执行人肇庆市臻达真空科技有限公司、陈国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申请执行人何桂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杨国华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城东住宅一区X幢XXX房(产权证号:XX**)作担保,为此本院以(2013)肇端法民一初字第53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杨国华的上述担保房产。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何桂明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因本案以(2013)肇端法民一初字第538-1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杨国华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城东住宅一区X幢XXX房(产权证号: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伍明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