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恢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凤英与西安大志建筑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英,西安大志建筑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恢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刘凤英。被执行人西安大志建筑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凤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重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大志建筑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案款5543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大志建筑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案件款55434元交付本院后,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灞民重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