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二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赵宏伟与六金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伟,刘金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1315号原告赵宏伟,男,196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30号楼17号。被告刘金星,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沟赵乡刘砦村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宏伟诉被告刘金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宏伟负担。审判员 杨绿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