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8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朱磊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姚永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85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磊,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德权,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二区四号楼。负责人华天雪,行长。委托代理人齐曼,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永英,女,1975年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新峰,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上诉人朱磊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姚永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9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朱磊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朱磊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磊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9452元、保全费5000元,由朱磊、姚永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9452元,由朱磊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茵代理审判员 金 伟代理审判员 尚 晓 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晓宇书记员李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