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吕民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蔡某甲、陆某与蔡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甲,陆某,蔡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216号原告蔡某甲。原告陆某。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卫坤,启东市鹤城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乙。委托代理人陆森,启东市王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蔡某甲、陆某与被告蔡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甲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卫坤、被告蔡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诉称,其共生育五儿三女,被告系其小儿子。现其年事已高,且原告陆某瘫痪在床需要护理,其他子女均尽了赡养义务,而被告却不尽义务。虽经村里多次调解无果,故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两原告生活费每月200元,并承担两原告医疗费的八分之一及原告陆某护理费每月100元。被告蔡某乙辩���,1.原告诉称其未尽赡养义务不属实。1997年-1999年被告每年承担赡养费170元,2012年-2013年承担两原告赡养费每年500元,但其他兄弟姐妹未给原告钱。2.两原告每月有经济收入744.8元,另加四位兄长每人每月200元以及四位兄长耕种两原告的2.15亩土地收入1200元左右,两原告每月收入共计1600元左右,基本能维持生活。3.因其妻子生病且多次手术,目前其仍负债7万多元,无能力承担原告主张的每月200元的生活费,但是被告愿意在能力范围内承担每月生活费50元。4.两原告医疗费用除合作医疗报销外,超出部分由原告结余的6000多元存款进行支出,支出完以后不足部分由兄弟姐妹平均承担。对于两原告的护理责任应由八个兄妹轮流护理。请求法院根据原告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其婚后生育八个子女,八个子女均健在,被告为小儿子。两原告均是���民,现已超过85周岁,目前在本市一家养老院生活,每月向该养老院缴纳相应费用。另查明,两原告现有存款6000元,每人每月享有105元农村养老金待遇及80岁以上老人补贴60元,案外人朱元昌每月补贴每人200元,除此两原告无其他生活来源。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本案两原告因年老体弱,部分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所需,依法应由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根据两原告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地的一般消费水平、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两原告确有少量其他生活来源,本院酌情支持从起诉之日起由被告承担两原告生活费每人每月80元,并各承担两原告医疗费的八分之一。对原告方主���的护理费,因原告陆某居住在养老院,其八个子女负担的生活费应当可以满足其日常生活所需,原告另行主张护理费,依据不足,故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某乙自2015年3月起承担原告蔡某甲、陆某的每月生活费计160元(每人每月80元)。给付办法: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的生活费144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以后,于每年的1月10日、7月10日前分别付清当年度上、下半年的生活费各960元。二、原告蔡某甲、陆某自2015年3月6日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凭有效票据),由被告蔡某乙承担八分之一,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结算当年度的医疗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蔡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审 判 长 张红丽人民陪审员 徐莉娟人民陪审员 庄勇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晓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