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巩民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闫建辉与张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建辉,张富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434号原告闫建辉,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富强,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闫建辉诉被告张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建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闫建辉负担。审判员  胡晓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