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执字第16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孟庆华、杨桂英等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孟庆华,杨桂英,吕刚昌,孟灵之,李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628-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路育新苑公建楼。代表人刘建立,经理。被执行人:孟庆华,男,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联校教师。被执行人:杨桂英,女,农民,系孟庆华之妻。被执行人:吕刚昌,男,个体户。被执行人:孟灵之,女,聊城市华润纺织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学敏,男,聊城市东昌府区工商局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13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学敏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工商局有工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学敏的工资收入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春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