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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桓执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赵勇、赵金哲与郭良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勇,赵金哲,郭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桓执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赵勇,男,1970年9月30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申请执行人:赵金哲,男,1999年5月11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执行人:郭良生,男,1970年4月29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赵勇、赵金哲与郭良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1)桓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郭良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赵勇、赵金哲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5年6月8日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1)桓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荆延武审判员  邓旭光审判员  朱 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付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