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滑万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白建锋、亓彦录与王彦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建锋,亓彦录,王彦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万民初字第54号原告白建锋,男,1970年2月19日生。原告亓彦录,男,1968年4月1日生。被告王彦朋,男,现年35岁。原告白建锋、亓彦录诉被告王彦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没有找到被告,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建锋、亓彦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白建锋、亓彦录。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睢明合审判员  赵迎春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建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