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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7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那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那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314号原告:王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XX,身份证号码:XX。委托代理人:朱文彩,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那XX,女,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XX,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那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树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