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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执字第0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师某某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092-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60年6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旬邑县。被执行人师某某,男,1973年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湫坡头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旬邑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旬邑民初字第005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师某某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部分义务,但被执行人师某某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师某某在旬邑县城关信用联社XXXXXXXXXXXXX账户的存款1900元扣划至旬邑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旬邑县支行26455301040000483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代理审判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