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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民商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宁夏丹斯克化工有限公司与天津京伟顺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丹斯克化工有限公司,天津京伟顺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商初字第82-2号原告宁夏丹斯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48XXXX-X。法定代表人熊礼华,宁夏丹斯克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阳,惠农区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松林,宁夏丹斯克化工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天津京伟顺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法定代表人孟炜,系天津京伟顺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石惠民初字第82-1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告天津京伟顺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20000元。现因原告宁夏丹斯克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天津京伟顺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2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于担保人宁夏三友顺达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宁BXXX**号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徐建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秀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