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善友与XX彬、肥乡县兴隆物资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善友,XX彬,肥乡县兴隆物资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133-3号申请人李善友,居民。被申请人XX彬,居民。被申请人肥乡县兴隆物资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城关镇城南堡村,居民。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岱民保字第133-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XX彬申请解除查封并交纳保证金及提供担保,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XX彬驾驶的冀D×××××号(冀D×××××挂)肇事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判员李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 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