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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申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延功与宋欣东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申字第1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延功,男。委托代理人:崔留安,河南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欣东,男。再审申请人李延功因与被申请人宋欣东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新中民二终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延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铁红审判员  刘长虹审判员  李景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梦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