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朝友与张根显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4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朝友,男,195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根显,此人姓名不准确。上诉人张朝友因与被上诉人张根显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谷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作出的(2015)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7月9日,张朝友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朝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朝友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定强审判员柳莉代理审判员田在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童开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