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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民立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文孝侵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立终字第2号上诉人王文孝,男,193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上诉人王文孝不服向阳区人民法院(2015)向民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文孝称其被两次劳动教养后被平反,当时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都没有,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法院应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财产关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一般具有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性质。而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故王文孝的起诉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调整的对象。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伟鹤审 判 员  刘延霞代理审判员  刘延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永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