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诉袁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射刑初字第0008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无业。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袁某在本县四明镇通洋街道建设路通洋中学西侧附近门市内,摆放10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非法获利计人民币5830元。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袁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袁某在其承租的位于本县四明镇通洋街道建设路距离通洋初级中学100米处的门市内,以营利为目的,摆放10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其中“三色鳄鱼”游戏机1台,可同时供8人独立进行赌博活动,“亚马逊”游戏机4台,均可同时供2人独立进行赌博活动,共计设置赌博机21台,并雇用陈某、房某为参赌人员提供上下分及资金结算等服务。被告人袁某非法获利计人民币5830元。案发后,被告人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得到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射阳县公安局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袁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射阳县公安局四明派出所射公(四)受案字〔2014〕3257号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告人袁某开设赌场的案发时间、地点等情况。(3)射阳县公安局四明派出所民警顾友亮等人经现场测量,被告人袁某租赁的门市距离通洋初级中学大门100米。(4)扣押物品清单及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证明被告人袁某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元。2、证人证言(1)证人房某、陈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初,两人受雇于绰号“毛红”的老板,在通洋小街上的一个游戏厅上班的情况。还证明游戏厅内摆放了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其中“三色鳄鱼”游戏机1台,“亚马逊”游戏机4台,两人负责为参赌人员提供上下分及资金结算等服务的事实。(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在被告人袁某开设的游戏厅利用“亚马逊”游戏机进行赌博的事实。(3)证人魏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袁某开设的游戏厅内摆放了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的事实。(4)证人王某(游戏厅门市房屋所有权人)的证言,证明出租的门市开设游戏厅的事实。3、被告人袁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间,其在承租的位于本县四明镇通洋街道建设路距离通洋中学向西一百余米处的门市房内,摆放了10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并雇用陈某、房某为参赌人员提供上下分及资金结算等服务的事实。4、盐城市公安局(盐)公机认定字〔2014〕第36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设施设备认定书,证明“三色鳄鱼”游戏机1台,可同时供8人独立进行赌博活动,“亚马逊”游戏机4台,均可同时供2人独立进行赌博活动。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证明效力,足可证实被告人袁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开设赌场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在射阳县通洋初级中学附近设置赌博机共计21台,系情节严重。被告人袁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且已经退出大部分非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为严申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犯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禁止被告人袁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及有组织、帮助、服务赌博行为的活动,如因此被行政处罚,即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二、被告人袁某所退非法所得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赃的八百三十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本案所涉作案工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耿洪贤审判员 董建勇审判员 张爱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戴红娟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7号)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