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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6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天津育新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北京富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富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635-1号原告天津育新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欣泰街3号。法定代表人赵慧敬。委托代理人刘佳,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桂玲,该公司员工。被告北京富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宝路103号2幢2219室。负责人谭昌富。被告北京富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22号516室。法定代表人谭清安。原告天津育新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富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富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育新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4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连永代理审判员  娄 超人民陪审员  苗庆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