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26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家广与山东省梁山县全兴塑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广,山东省梁山县全兴塑料有限公司,梁山金农渔业有限公司,关睿,关万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688-1号原告:王家广,农民。被告:山东省梁山县全兴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蔡林村。法定代表人:关睿,经理。被告:梁山金农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小安山镇青堌堆村西1000米。法定代表人:关万超,经理。被告:关睿,居民。被告:关万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广与被告山东省梁山县全兴塑料有限公司、梁山金农渔业有限公司、关睿、关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省梁山县全兴塑料有限公司、梁山金农渔业有限公司、关睿、关万超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案外人吴某某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梁字第××号的房屋一套和案外人王广银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梁字第××号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省梁山县全兴塑料有限公司、梁山金农渔业有限公司、关睿、关万超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王家广提供担保的案外人吴某某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梁字第××号的房屋一套和案外人王广银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梁字第××号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清峰审 判 员 王成斌人民陪审员 陈殿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长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