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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字第00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正海与艾祖红、宜昌成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海,艾祖红,宜昌成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375-1号申请执行人杨正海,男,196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艾祖红,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宜昌成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窑湾乡茶庵村一组。组织机构代码77075448-2。法定代表人李洲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鄂宜昌民三终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艾祖红、宜昌成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艾祖红、宜昌成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27986.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