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漳州黑田保化肥有限公司与张伟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255号原告漳州黑田保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密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溪泉,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斌,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黑田保化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黑田保化肥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漳州黑田保化肥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黑田保化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64.5元,由原告漳州黑田保化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王赐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方艺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