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晓萱诉深圳市纽瑞克视讯有限公司工资及赔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萱,深圳市纽瑞克视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萱。被执行人深圳市纽瑞克视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丽霞。上列当事人工资及赔偿金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4)205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支付工资2659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99元,共计人民币26889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查证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查证情况没有异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王晓萱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因此,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智 强执行员 马 小 梅执行员 李凯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