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胡英才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胡英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址:长春市绿园区经济开发区青年路9151号。法定代表人:陈雅新,经理。被执行人:胡英才,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4)二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英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货款428512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件执行费。另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金融机构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二民二初字第18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志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