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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②李某甲与张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35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乙。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之法定代理人李某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甲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抚育费,合计人民币1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现住址不详,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之法定代理人李某乙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住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申请执行标的1800元均未能受偿。经申请执行人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5)灞执字第003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相应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欧笑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