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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六民二初字第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与裕民县天牧仓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裕民县天牧仓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六民二初字第035-1号原告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人民北路。法定代表人何君,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克义,公司职员。被告裕民县天牧仓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裕民县。法定代表人杨天柱,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裕民县天牧仓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902540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裕民县天牧仓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902540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座落于新疆五家渠工业园区猛进干渠以东,横三路以北,规划永盛支路以南,五蔡路以西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字号为农六师国用2011字第21101007号,使用权面积499547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代江审 判 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李大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舒 灵 微信公众号“”